(2017)兵110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严利红与新疆大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忠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利红,新疆大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1执19号申请执行人:严利红,女,1959年12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大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苏州路68号华雄大厦1栋16层C室。法定代表人:刘忠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忠俊,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利红与被执行人新疆大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忠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大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忠俊下落不明,且无能力偿还欠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目前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为190915.1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从丹审 判 员 金 才代理审判员 王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