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与文光蓉、唐文倩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文光蓉,唐文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65号被执行人:文光蓉,女性,汉族,1971年0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唐文倩,女性,汉族,1994年05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6580M。本院在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申请执行文光蓉、唐文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72765.1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执行费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4执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维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