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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与孙占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孙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2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住所地,肇源县八家河。法定代表人王玉桐,职务场长。被执行人孙占友,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肇源镇技术监督局家属楼*号楼*单元***室。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与孙占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占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占友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确认被执行人孙占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占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占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