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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579号原告:鲁某,女,汉族,农民,住正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政乾,甘肃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原告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鲁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鲁某负担。审判员  杨会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