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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枝江市王牌宴酒店、赵春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枝江市王牌宴酒店,赵春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民终8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枝江市王牌宴酒店。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江汉大道。经营者:廖必喜。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春龙,男,1979年4月9日出生,厨师,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娟,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枝江市王牌宴酒店因与被上诉人赵春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枝江市王牌宴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被上诉人赵春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枝江市王牌宴酒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枝江市王牌宴酒店不应向赵春龙支付经济补偿金17802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春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枝江市王牌宴酒店申请的两位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和工资表已充分证实枝江市王牌宴酒店应赵春龙的要求将社会保险费随赵春龙工资发放,但一审判决直接认定枝江市王牌宴酒店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认定《员工手册》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从而否认赵春龙严重违反枝江市王牌宴酒店规章制度。事实上,经一审审理查明赵春龙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月12日无故矿工达三个月之久,这在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一审判决忽视这一基本事实,直接适用劳动法有关规定是不当的。其次,枝江市王牌宴酒店在赵春龙旷工期间多次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是其拒不来办理有关手续,这一事实也被一审中枝江市王牌宴酒店方的证人证言所证实,因此,不存在枝江市王牌宴酒店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解除与赵春龙的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支持枝江市王牌宴酒店的上诉请求。赵春龙辩称:1、赵春龙在枝江市王牌宴酒店工作期间,枝江市王牌宴酒店并未给赵春龙缴纳社保。2、枝江市王牌宴酒店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解除与赵春龙的劳动关系,反而是2016年1月12日赵春龙向枝江市王牌宴酒店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关系才就此解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枝江市王牌宴酒店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枝江市王牌宴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枝江市王牌宴酒店不应支付赵春龙经济补偿金1780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春龙于2010年3月应聘到枝江市王牌宴酒店工作,岗位为配菜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枝江市王牌宴酒店未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赵春龙办理社保手续。赵春龙刚开始工作时月固定工资1800元,之后每年会有增长,其中2015年3月-12月的工资为3000元/月,之前的月工资为2800元,工资跨月发放,赵春龙签字领取现金。2015年11月9日-10日,枝江市王牌宴酒店组织员工参加团队风暴例会培训,该例会结束之后,赵春龙未再到枝江市王牌宴酒店工作。2016年1月12日,赵春龙通过邮政快递EMS向枝江市王牌宴酒店经营者廖必喜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廖必喜于2016年1月14日9时45分签收。2016年3月3日,赵春龙向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枝江市王牌宴酒店支付赵春龙经济补偿金18000元。2016年6月11日,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枝劳仲案字(2016)第039号仲裁裁决:枝江市王牌宴酒店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赵春龙经济补偿17802元。一审庭审中,枝江市王牌宴酒店提交了《王牌宴大酒店员工手册》和考勤表,拟证明赵春龙违反了枝江市王牌宴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已经构成旷工。一审法院认为,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案中,枝江市王牌宴酒店未依法给赵春龙缴纳社会保险,赵春龙因此与枝江市王牌宴酒店解除劳动合同,枝江市王牌宴酒店应支付赵春龙经济补偿。枝江市王牌宴酒店辩解因赵春龙不要求办理社会保险,枝江市王牌宴酒店应赵春龙的要求将社会保险费随赵春龙工资发放,但枝江市王牌宴酒店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实,故其辩解不予采信。枝江市王牌宴酒店认为赵春龙自风暴例会之后自行离职,旷工多天,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枝江市王牌宴酒店不应支付赵春龙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认为枝江市王牌宴酒店提交的《员工手册》的制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度制定之后枝江市王牌宴酒店是否组织赵春龙学习,枝江市王牌宴酒店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春龙在风暴例会之后离开,枝江市王牌宴酒店也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与赵春龙解除劳动关系;枝江市王牌宴酒店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枝江市王牌宴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赵春龙经济补偿178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枝江市王牌宴酒店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赵春龙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交了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枝劳仲案字[2016]第040号《仲裁裁决书》和枝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3民初1147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用以证明枝江市王牌宴酒店未给赵春龙交纳社保一事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枝江市王牌宴酒店对赵春龙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赵春龙二审中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审中,枝江市王牌宴酒店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枝江市王牌宴酒店与赵春龙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未依法为赵春龙缴纳社会保险,赵春龙以此为由要求与枝江市王牌宴酒店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枝江市王牌宴酒店上诉称其将应为赵春龙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已随赵春龙的工资支付给赵春龙本人,但其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该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故枝江市王牌宴酒店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枝江市王牌宴酒店称赵春龙无故旷工达三个月之久,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诉讼中,枝江市王牌宴酒店并未提交其已因赵春龙严重违反酒店的规章制度为由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了与赵春龙的劳动关系的证据,故其主张不应向赵春龙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枝江市王牌宴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枝江市王牌宴酒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唐兆勇审判员  赵春红审判员  肖小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