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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文英与何国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英,何国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668号原告刘文英,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何国军,男,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刘文英与被告何国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能给原告的孩子办理到即墨市第四实验小学为由为由,通过中间人王永君、马志珍从原告处拿走人民币6000元。后被告没有给原告办成事,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故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非法目的的给付是指给付的原因违反国家的强行法规范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基于非法目的给付不应当得到支持。招生入学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区域、年龄等条件办理入学手续。原告的给付行为,违反国家的强行法规范,并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综合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文英对被告何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刘文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贵妍二〇一七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