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沁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宋小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宋小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241号原告沁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法定代表人刘小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宋小林,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沁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小林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沁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下达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原告沁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