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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银川嘉威物资有限公���与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任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嘉威物资有限公司,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任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嘉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1-54号。法定代表人:任慧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法定代表人:任美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任美丽,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嘉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任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另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嘉威物资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04执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陈 璐审 判 员 弥天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玮书 记 员 杨智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