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某专与陈某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专,陈某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776号原告:李某专,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陈某虎,男,199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专与被告陈某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李某专负担。审判员 王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