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6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好香与邯郸市峰峰矿区冀佳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好香,邯郸市峰峰矿区冀佳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655号原告:王好香,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民,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冀佳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新开路二里山(原煤气站)。法定代表人:孟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风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林海,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好香与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冀佳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好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好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好香撤诉。案件受理费849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王好香负担。审 判 员 张军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皓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