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杨献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杨献民,吴天星,晁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5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318388-4。法定代表人李长立,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晨晨,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址菏泽市。被执行人:杨献民,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现住址。被执行人:吴天星,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被执行人:晁海荣,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天星名下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天星所有的位于菏泽市八一西街171号房产(产权证号:01××4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