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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资阳市鸿途运业有限公司与郑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鸿途运业有限公司,郑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277号原告:资阳市鸿途运业有限公司,住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一段304号熙苑小区Z-5幢2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934171465。法定代表人:宋延书,总经理。被告:郑某,男,199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鸿途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鸿途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鸿途运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阳市鸿途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鸿途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超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建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