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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龙翼建材有限公司、吴保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龙翼建材有限公司,吴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13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龙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杨萍,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保云,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龙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保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本案的标的,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张四清审判员 苏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