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宝平、马煜婷、秦江、齐宝芹、陕西世纪盛华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鑫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齐宝平,马煜婷,秦江,齐宝芹,陕西世纪盛华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鑫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齐宝平。被执行人马煜婷。被执行人秦江。被执行人齐宝芹。被执行人陕西世纪盛华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鑫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6)西雁证执字第89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秦江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西路625号金地湖城大境3号地房屋的产权。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