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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丽与施军、赵金梅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丽,施军,赵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胡丽。被执行人施军。被执行人赵金梅。申请执行人胡丽与被执行人施军、赵金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1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施军、赵金梅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123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丽与被执行人赵金梅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赵金梅于签订协议时给付5000元,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10000元,2018年1月1日前全部付清,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2民初2185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