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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欣与刘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刘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411号原告:张欣,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经济开发区(天津)有限公司玖龙公寓。被告:刘金华,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张欣诉被告刘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