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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马明伟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伟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91刑初46号公诉机关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明伟(别名马明成),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2002年10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04年8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监视居住在沧州市监狱医院,同年9月9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9月17日被逮捕。2005年6月16日经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沧刑终第113号判决书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4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2012年4月18日裁定减刑2年,刑期至2017年9月8日止。2005年6月23日被送至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2012年3月15日调至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2014年12月2日调至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至今,现在沙河监狱十监区服刑。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被沙河监狱隔离审查。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邢开检监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明伟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11时许,在河北省沙河监狱一监区锁定组,被告人马明伟无故殴打同犯刘某3(智障),造成刘犯眼角流血,被给予禁闭处分;2015年11月30日13时40分,在河北省沙河监狱一监区厂房卫生间,马明伟因琐事手持尖锐器具与同犯刘某4、赵某2打架,造成刘犯左腹肋下被扎伤,赵犯左臂肘关节、额头、头顶左侧被扎伤共缝合4针,被给予禁闭处分;2016年6月14日19时40分许,在河北省沙河监狱十监区监舍走廊,马明伟因琐事与同犯范某发生争吵进而动手打架,被同犯刘某1等人制止,值班干警批评教育后仍不思悔改,当天20时30分许,马明伟手持折断的饭勺在背后扎刘某1的后脖子,进行打击报复,被给予禁闭处分。另外,被告人马明伟在沧州监狱服刑期间,曾有过多次违纪事实:2006年春节期间因参与现金赌博被给予记过处分;2009年5月14日,在十二监区车间与他犯发生争吵并伺机报复,被矫治培训4次;2010年11月27日晚上,在六监区监舍因与他犯争吵并顶撞干警被矫治一个月。在沙河监狱服刑期间,因拒不参加劳动改造分别于2015年8月、2016年3月被给予严管处罚。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庭审中提供了证人李某1、赵某1、王某1、赵某2、张某1、李某2、孙某、王某2、王某1、范某、刘某1、张某2、郭某、刘某2等人证言、罪犯禁闭审批表、指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马明伟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明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明伟庭审中未做实质性辩解,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11时许,在河北省沙河监狱一监区锁定组,被告人马明伟无故殴打同犯刘某3(智障),造成刘犯眼角流血,被给予禁闭处分;2015年11月30日13时40分,在河北省沙河监狱一监区厂房卫生间,马明伟因琐事手持尖锐器具与同犯刘某4、赵某2打架,造成刘犯左腹肋下被扎伤,赵犯左臂肘关节、额头、头顶左侧被扎伤共缝合4针,被给予禁闭处分;2016年6月14日19时40分许,在河北省沙河监狱十监区监舍走廊,马明伟因琐事与同犯范某发生争吵进而动手打架,被同犯刘某1等人制止,值班干警批评教育后仍不思悔改,当天20时30分许,马明伟手持折断的饭勺在背后扎刘某1的后脖子,进行打击报复,被给予禁闭处分。被告人马明伟在沧州监狱服刑期间,曾有过多次违纪事实:2006年春节期间因参与现金赌博被给予记过处分;2009年5月14日,在十二监区车间与他犯发生争吵并伺机报复,被矫治培训4次;2010年11月27日晚上,在六监区监舍因与他犯争吵并顶撞干警被矫治一个月。在沙河监狱服刑期间,因拒不参加劳动改造分别于2015年8月、2016年3月被给予严管处罚。另查明,被告人马明伟因犯敲诈勒索罪2002年10月25日被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0年3月22日起至2004年3月21日止,200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马明伟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05年4月14日被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4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至2017年9月8日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罪犯禁闭审批表、罪犯严管集训审批表证实,马明伟因2015年4月3日无故殴打刘某3被禁闭七天,因打架续转严管三个月;马明伟因2015年11月30日在厕所袭击他犯(赵某2、刘某4)被禁闭十五天,因打架续转严管三个月;2016年6月14日马明伟因与罪犯范某、刘某1打架,被禁闭十五天,被严管三个月。2、沙河监狱医院病例档案证实,2015年11月30日赵某2、刘某4因打架就诊的情况。3、赵某1证言证实,2015年4月3日上午11时许,一监区车间西南角锁定组罪犯刘某3(智障)坐在自己的工位上干活,马明伟离刘某3不远,刘某3看了马明伟几眼,马明伟就骂刘某3,刘某3没有吭声继续看马明伟,马明伟上前用拳头击打刘某3的头部七八拳,后来被赶来的干警王某3制止了,后发现刘某3脸上有血迹,眼角被打破了。李某1、王某1证明的情节与赵某1证言基本一致。4、赵某2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0日13时30分许,他和刘某4去车间厕所,刘某4在厕所东南角正在方便的时候,马明伟走过去冲着刘某4的脑袋打了一拳。他过去帮刘某4,他抄起厕所里面的笤帚把,刘某4从厕所拿起一根木棍子,他俩和马明伟打了起来。他们仨从厕所打到水房,被其他罪犯拉开了。他的头部被打流血了。出水房后,他和刘某4想继续打马明伟,被值班干警周某拉开了,后来周某和卫生员王某1、王某2把他和刘某4送到了狱内医院包扎伤口。当时他的额头部、左侧太阳穴附近、左胳膊被扎伤了,每个伤口缝了一针。刘某4左腹部被扎伤了,他俩的伤口具体是用什么东西弄伤的他没看清。5、李某2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0日13时30分许,他在服刑人员卫生间靠近东南角的地方,刘某4站在他右边,正方便的时候马明伟走了过来,与刘某4发生口角,马明伟先动手打了刘某4头部几拳,刘某4拿起旁边的一根棍子棍子砸马明伟的后脑勺和肩膀,这时候赵某2也赶过来帮着刘某4打马明伟,赵某2在打的过程中拿起厕所的一把扫帚向马明伟抡。他拉架时发现马明伟手里握着一个尖锐的东西,大约有10公分左右,他担心拉架被误伤便走出卫生间。没一会儿,马明伟、刘某4、赵某2也从卫生间出来了,刘某4、赵某2嚷嚷着要继续打马明伟,被其他服刑人员拉开了,周某也赶过来了。刘某4和赵某2被值班干警带去狱内医院了,马明伟有没有受伤他不知道。张某1证明的情节与李某2基本一致。6、王某1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0日13时30分许,马明伟坐在粘衬机旁边歇着,刘某4去拿料的时候正好从马明伟旁边路过,马明伟骂了刘某4几句,然后他们两个人嚷嚷起来了,他走过去把马明伟、刘某4劝开了。刘某4去卫生间,他看见马明伟也跟着去卫生间,他感觉情况不对,就喊赵某2去卫生间把刘某4拉出来,后来他见赵某2从卫生间出来,脸上流着血,随后他就报告周某队长去了。等他回来的时候马明伟和刘某4、赵某2被赶来的周某制止了。当时赵某2额头部、左胳膊受伤了,刘某4左腹部受伤了,周某和他把赵某2、刘某4带到狱内医院处理伤口。7、王某2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0日13时30分许,他听见服刑人员卫生间内有人打架,他跑到卫生间门口时,正赶上赵某2从卫生间出来,赵某2的额头处正在流血,他一把拽住赵某2,拉着他去找卫生员包扎,凑近后他看见赵某2头部有两处伤口,都在流血。没一会儿刘某4从卫生间出来,一只手捂着左腹部,马明伟被其他服刑人员从卫生间内拉了出来,后来周某队长带着他、王某1把刘某4、赵某2送到狱内医院处理伤口了,当时刘某4左腹部受伤了,赵某2额头处、左胳膊肘受伤了。当天马明伟就被送到了禁闭室。8、范某证言证实,他在监区的任务是负责打扫监舍卫生、整理罪犯的床铺。2016年6月14日早上第一批罪犯出工后,他开始打扫监舍卫生,整理到罪犯马明伟所在的16号监舍时,进门左侧中间下铺上有一个小葫芦、书、卫生纸、烟,他把床铺上的东西收拾好后把小葫芦放到干警办公室。当晚19时许,他去干警办公室打扫完卫生后拿着小葫芦准备回监舍吃饭,马明伟看见他手里的小葫芦,一口咬定他偷其东西,还一直骂他。他对马明伟说别再喊喊了,告诉他别把东西乱放在床铺上,随后他就把小葫芦给了马明伟,然后就回2号监舍吃饭了。马明伟追到他监舍门口并一直骂他,他放下饭盆出去和马明伟对骂,在他俩对骂的过程中马明伟先动的手,随后他俩在2号监舍门口附近厮打起来,在打斗过程中,他腰部右侧被马明伟咬了一口,脖子右后侧被轻微划伤,后来被其他罪犯拉开。在晚上点名时,马明伟和刘某1在监舍楼道东头发生了肢体冲突。他俩发生冲突是因为之前马明伟和他发生冲突时刘某1制止他俩打架,马明伟认为刘某1拉偏架,要报复刘某1。9、刘某1证言证实,2016年6月14日晚上19时许,他在别的监舍聊天,听见楼道内有人吵架,他走到楼道看见马明伟和范某在管教室门口争吵,俩人边往东走边吵,马明伟一直在骂范某。范某往2号监舍走,马明伟追到范某监舍门口,堵着门骂,范某就从监舍出来和马明伟理论。后马明伟先动手打了范某,俩人厮打在了一起,马明伟用随身携带磨好的饭勺扎范某,还咬了范某右侧腰部,他就和其他罪犯把二人拉开,刘某2队长把范某和马明伟叫到了管教室。过了一会儿,马明伟和范某从管教室出来,监区组织点名,他和刘某2队长一起往东走,路过马明伟监舍附近的时候,马明伟跳起来从他背后扎了他脖子后面一下,嘴里喊着扎死你。他推了马明伟几下,被队长和其他罪犯拉开了,然后马明伟被带到了管教室,刘某2带他去十三监区了。马明伟扎他用的勺子被掰断了一截,当时他的脖子留了一道红印。10、张某2证言证实,2016年6月14日晚上19时30分许,当时他在监舍门口,看见马明伟和范某在1号监舍门口吵吵,他过去看发生什么事,听见马明伟和范某因为一个被没收的小葫芦在争吵。范某把小葫芦给了马明伟后,马明伟说没有经过其同意就把小葫芦拿走就是偷,两人的情绪都比较激动,互相骂着。他推开马明伟,范某往自己的监舍走,马明伟就追到范某监舍门口继续骂,后来范某从监舍出来,两人骂着骂着就动起了手,后郑某队长把马明伟、范某叫到了干警办公室。晚点名时听说马明伟拿勺子扎了刘某1,刘某2队长把马明伟带到干警办公室。11、刘某2证言证实,2016年6月14日晚上他值班备勤。他听范某说其被马明伟咬了一口,刘某1后脑部被马明伟用勺子扎了。因范某、刘某1的伤情很轻微,他将马明伟送到禁闭室后带着范某、刘某1去了狱内医院进行处理。12、干警王某3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马明伟于2015年4月3日殴打过罪犯刘某3后被值班干警和其他服刑人员制止。干警周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马明伟于2015年11月30日殴打过罪犯赵某2、刘某4。干警刘某2出具的证明证实,马明伟于2016年6月14日与罪犯范某发生肢体冲突,马明伟先后准备两把勺子,一把勺子攻击刘某1,另一把磨过的勺子被没收。干警郑某出具的证明证实,马明伟于2016年6月14日与罪犯范某发生肢体冲突,后从马明伟身上搜出一把勺子,马明伟用另一勺子袭击刘某1。1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马明伟分别认出被干警郑某没收的随身携带的勺子以及扎刘某1时所用的勺子。14、视听资料,证实2015年11月30日案发现场情况。15、马明伟到案经过证实,马明伟因持饭勺报复刘某1,监狱干警对马明伟采取控制措施。16、被告人马明伟供述与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综合证据1、罪犯入监登记表证实,马明伟于2005年6月23日在沧州监狱服刑;于2012年3月15日在鹿泉监狱服刑;2014年12月2日在沙河监狱服刑。2、沧州监狱出具的罪犯处罚审批表证实,马明伟在2006年春节期间因参与现金赌博被给予记过处分。沧州监狱出具的申请使用戒具、严管、关押禁闭审批表、罪犯矫治审批表证实,马明伟于2010年11月27日因琐事与他犯争吵,并顶撞干警,被矫治一个月;马明伟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吵,报复心强,被连续矫治培训。3、沙河监狱一监区、十监区出具的服刑人员改造表现证实,马明伟在沙河监狱服刑期间,多次殴打他犯;马明伟在十监区服刑期间,拒绝服从管理安排,影响他犯正常劳动改造。罪犯严管集训审批表证实,马明伟于2015年8月15日和2016年3月13日因拒不参加生产劳动分别被严管矫治三个月。4、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2年10月25日马明伟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2005年4月14日马明伟因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马明伟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4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7年9月8日止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马明伟于2015年4月3日、2015年11月30日、2016年6月14日打架时无精神病,目前无精神病。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明伟在服刑期间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明伟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明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马明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应当对破坏监管秩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被告人马明伟被裁定减刑后又犯新罪,故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明伟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被告人马明伟所犯前罪余刑三年九个月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石书行代理审判员  张士萍人民陪审员  李一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