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代翠华与被告南京悦倍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翠华,南京悦倍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4144号原告:代翠华,女,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告:南京悦倍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MKGG11J,注册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160919号,实际经营地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0号瑞景文华35栋209、210室。法定代表人:赵蒙,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代翠华与被告南京悦倍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代翠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代翠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孟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桂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