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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冷廷秀、邹鹏飞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廷秀,邹鹏飞,王永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8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廷秀(自报),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辩护人吕军、欧浩霖,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人邹鹏飞,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邓州市。辩护人刘捷,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永建,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邓州市。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廷秀、邹鹏飞、王永建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廷秀及辩护人吕军,被告人邹鹏飞及辩护人刘捷,被告人王永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冷廷秀与被害人罗某因债务纠纷一事自行到东莞市长安镇长安某所协商,后冷廷秀纠集被告人王永建、邹鹏飞前来帮忙。期间,王永建等人殴打罗某。次日23时许,冷廷秀3人将罗某带至XX社区XX宾馆XXX房禁锢并逼罗筹钱。期间,王永建、邹鹏飞对罗某进行殴打及虐待,冷廷秀见状亦未加以阻止。罗某妻子梁某1收到对方要求汇5000元的信息后报案,公安机关遂安排人员陪同梁某1前往交钱,并于同月4日17时许在上述XXX房将罗某解救,当场抓获冷廷秀3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冷廷秀、王永建、邹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梁某1、宋某、翟某、汤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住宿登记表,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监控录像截图,邹鹏飞、王永建的户籍证明,说明材料,录像光盘,被告人冷廷秀、王永建、邹鹏飞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廷秀、邹鹏飞、王永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廷秀、邹鹏飞、王永建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害人罗某指证其与被告人冷廷秀、邹鹏飞、王永建在派出所协商后,被冷廷秀等人强行带到XX宾馆,邹鹏飞、王永建等人在宾馆房间里对其实施殴打、湿身冷冻等手段,逼其打电话筹钱;证人梁某1证明罗某离开派出所前没有明显伤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等证明罗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录像光盘证明王永建、邹鹏飞有殴打罗某和罗某受冻哆嗦;被告人冷廷秀归案后供认在宾馆房间里,王永建叫罗某脱光衣服冲凉后对着空调吹冷风;被告人邹鹏飞归案后供认在宾馆房间里有殴打罗某,罗某有赤裸对空调口吹冷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冷廷秀为追讨欠债,纠集邹鹏飞、王永建一起控制被害人罗某的人身自由,并对罗某实施殴打、虐待等手段。其行为已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应予定罪处罚。本案虽因被害人罗某向被告人冷廷秀借款不还引发,但被告人不能据此拘禁被害人,被害人在此过程中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目前也没证据证明被害人实施了诈骗犯罪。被告人邹鹏飞参与了非法拘禁的全过程,并有殴打、虐待被害人,作案积极,不宜认定为从犯,本院将根据三被告人的具体作用予以区别量刑。综上,被告人邹鹏飞、王永建辩解没有殴打被害人罗某,与查明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吕军提出被告人冷廷秀是初犯、偶犯,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冷廷秀没有非法拘禁罗某的故意,没有限制罗某的自由,故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罗某在被非法拘禁期间没有被殴打,被害人有过错,是罗某主动提出拍摄视频发送给家属等辩护意见,与查明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刘捷提出被告人邹鹏飞认罪,没前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邹鹏飞没有犯罪故意,没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及侮辱行为,是从犯,被害人有过错等辩护意见,与查明不符,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冷廷秀、邹鹏飞、王永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具体到本案,三被告人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中被告人冷廷秀是纠集者,被告人邹鹏飞、王永建直接实施殴打、虐待行为;认罪,没前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有据,符合本案实际,予以支持。被告人冷廷秀、辩护人吕军、刘捷提出量刑建议过高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冷廷秀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冷廷秀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冷廷秀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三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冷廷秀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二、被告人邹鹏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三、被告人王永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四、随案移送的4700元,发还给被害人罗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茂华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小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