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林利家与姚国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利家,姚国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4119号原告:林利家。被告:姚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淑贤。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焕宇,系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利家与被告姚国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利家向本院提出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利家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利家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