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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林利家与姚国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利家,姚国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4119号原告:林利家。被告:姚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淑贤。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焕宇,系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利家与被告姚国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利家向本院提出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利家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利家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