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冯国良、池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良,池炫,姚建华,池璟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国良,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池炫,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姚建华,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池璟旻,女,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国良与被执行人池炫、姚建华、池璟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池炫执行款922086元。截止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池炫、姚建华尚欠申请执行人冯国良借款1082914元、利息(自2016年6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返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池璟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冯国良以已与被执行人池炫、姚建华、池璟旻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