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君兴与陈明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梁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君兴,陈明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梁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569号原告杨君兴,男,生于1965年7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钟伟,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平,男,生于1966年8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梁平支公司。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原告杨君兴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梁平支公司、陈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君兴撤诉。案件受理费920.00元,减半收取4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笃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