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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苏州光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光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光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光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638号原告:苏州光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教新城健雄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76357997L。法定代表人:吴东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光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弄23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559480730。法定代表人:杨冬喜。原告苏州光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光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光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光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金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