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华安财保与李晓冬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李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晓冬,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与李晓冬金钱给付一案中,李晓冬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执行人李晓冬银行存款十二万六千四百七十元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