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2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鼎辉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秀锋金刚石砂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鼎辉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市秀锋金刚石砂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222号之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鼎辉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叶龙,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华,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甜甜,女,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系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惠州市秀锋金刚石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鼎辉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秀锋金刚石砂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鼎辉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18.72元,财产保全费1204.36元,合计2723.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鼎辉玻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晖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