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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詹兴诚、吴兴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兴诚,吴兴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258号申请执行人詹兴诚,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兴毅,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詹兴诚与被执行人吴兴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9936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德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