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城口县扬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尹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口县扬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尹地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494号原告:城口县扬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太河一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0598845175。被告:尹地芳。原告城口县扬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城口县扬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口县扬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城口县扬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城口县扬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