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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肖忠文与叶兴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忠文,叶兴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599号原告:肖忠文,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永胜,重庆市武隆区火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兴华,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平,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忠文与被告叶兴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忠文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忠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元(原告肖忠文已预交),由原告肖忠文负担。审判员 宗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