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3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龙江与陈泽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陈泽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673号之一原告:龙江,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现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施云霞,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跳,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与被告陈泽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龙江负担。审 判 员 葛向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邬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