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执9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9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黔0201民初492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张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于限期内履行向申请人偿还借款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85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6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在XXX车务段有工资收入,经申请人同意,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用于偿还申请人债务,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勇审判员 陈莉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