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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执9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9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黔0201民初492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张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于限期内履行向申请人偿还借款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85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6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在XXX车务段有工资收入,经申请人同意,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用于偿还申请人债务,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勇审判员  陈莉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