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齐国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梅,齐国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659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梅,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县。被执行人齐国宴,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刘春梅与齐国宴民事调解书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齐国宴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齐国宴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滨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彭文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