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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喜英、童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英,童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61号申请执行人王喜英,女,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童浩,男性,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王喜英与童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喜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项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68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东祥审判员  韩东华审判员  孙印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