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执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相勇、梅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徐相勇,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82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星泰,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系原告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徐相勇,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梅华,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1155康城住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相勇、梅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执行财产线索,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相勇、梅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