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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海湟中盛泰冶炼厂、窦国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窦国忠,青海湟中盛泰冶炼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380号申请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XX,鲁沙尔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窦国忠,男,汉族,1954年生,居民。被执行人青海湟中盛泰冶炼厂。执行标的:125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海湟中盛泰冶炼厂、窦国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窦国忠的土地补偿款予以扣划,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民终14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彩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