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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戴真杰与邱清波、叶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真杰,邱清波,叶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真杰被执行人:邱清波被执行人:叶光平本院在执行戴真杰与邱清波、叶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共90000元,权利人至2017年5月尚未受偿9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忠  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