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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文广与许义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文广,许义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3469号原告齐文广(又名齐明党),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委托代理人王新友,张继祥,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义知,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齐文广诉被告许义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文广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友、张继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义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许义知支付原告齐文广工资款675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经人介绍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劳务报酬,仍欠原告6754元工资,并于2015年12月1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被告许义知缺席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且有原告当庭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依法负有清偿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6754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义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答辩、质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义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齐文广劳务款人民675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义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