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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孝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4执741号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李希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魏孝民,男,38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孝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魏孝民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孝民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建华执行员 :宫浩然执行员 :王洪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宇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