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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崇州市崇阳兴体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华盛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州市崇阳兴体建材经营部,成都华盛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020号原告:崇州市崇阳兴体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兴体街**号。经营者:王霞,负责人。被告:成都华盛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范钟青,总经理。原告崇州市崇阳兴体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华盛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49071.8元及每月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息)2倍利息6287元到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起,原告先后为被告几内亚卡鲁姆酒店、亚特兰蒂斯项目以及星宸国际酒店防水工程施工,并完成上述工程任务,被告已验收并与原告结算,期间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尚欠原告449071.8元,被告于2017年2月7日与原告就欠款达成还款协议,并向原告作出书面付款承诺,承诺2017年3月15日-20日付50000元,2017年4月15日-20日付50000元,2017年5月15日-20日付100000元,2017年6月15日-20日付249071.8元,并约定如果6月底未支付完毕,由公司拿房产证进行质押,同时未支付金额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息��2倍支付。但被告并未认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提起诉讼。被告成都华盛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付款承诺书》显示施工项目为新津亚特兰蒂斯,要求将本案移送新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有多处工程地点,其中一处位于新津县亚特兰蒂斯项目的防水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成都华盛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成都华盛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