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昊与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昊,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243号原告:刘昊,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芳,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53942313D。法定代表人:贾志刚,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昊与被告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刘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昊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刘昊负担。审判员 林桂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家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