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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广饶县悦承工贸有限公司,杨宝勇,雷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7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工业园88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悦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花官村。法定代表人王培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宝勇,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雷新玲,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39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广工商抵登字(2017)00045号、广工商抵登字(2012)0161号、广工商抵登字(2014)0167号、广工商抵登字(2016)0189号、广工商抵登字(2016)030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设备。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悦丞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广工商抵登字(2011)0044号、广工商抵登字(2015)0174号、广工商抵登字(2016)041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设备。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