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邦如与被告曾瑞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邦如,曾瑞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22民初340号 原告:陈邦如,男,194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告:曾瑞其,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原告陈邦如与被告曾瑞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邦如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邦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邦如负担。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周婉婉 书 记 员 陈上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