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执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苏雅拉巴图申请执行贺广明、高润霞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雅拉巴图,贺广明,高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289号申请人苏雅拉巴图,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申请人贺广明,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润霞(别名高霞),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苏雅拉巴图申请执行贺广明、高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呼 雅 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