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抗抗、满大卫与江苏旺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抗抗,满大卫,江苏旺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91民初997号原告:朱抗抗,女,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满大卫,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男,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旺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硅谷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陶月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奋民,淮安市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抗抗、满大卫诉被告江苏旺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江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李亚男,被告旺江房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奋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5039.157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合同标准计算至2015年4月12日),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26875.50元(自2015年7月12日起,按合同标准计算至2017年1月6日)。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房屋,合同价款494035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0日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如逾期交房被告应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自买受人应取得权属证书之日起,出卖人按照已付房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款。但被告未按约为原告办理权属登记,直至2016年12月31日才办理产权登记。双方就纠纷协调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旺江房地产公司辩称:该房屋在2015年4月13日已经由原告收房,以后的违约金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的30%计算。2016年7月28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2016年11月25日开发商可以办理涉案房屋于产权证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旺江一品花苑的房屋,合同价款494035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0日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如逾期交房被告应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承担违约金;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个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取得权属证书之日起,出卖人按照已按房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原告交付房屋,2016年7月28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2016年11月25日开发商可以办理涉案房屋于产权证书。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义务。原告依约交付购房款,被告理应按约履行交房及协助办证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销售的商品房需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方才符合交付条件。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被告未能按约交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原告实际交付房屋,鉴于原告实际取得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被告就房屋实际交付日至2016年7月28日符合交付条件期间的违约金按约定金额的30%进行负担,实际交付之前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经计算,被告应当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1916.12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11916.12元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个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本案中,涉案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的时间为2016年7月28日,被告理应于2016年10月27日前履行备案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截至房屋符合办证条件的时点即2016年11月25日,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为1383.3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旺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抗抗、满大卫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916.12元;二、被告江苏旺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抗抗、满大卫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383.30元;三、驳回原告朱抗抗、满大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被告江苏旺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蔡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凤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