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青仁与被告谭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仁,谭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8民初330号原告:王青仁,男。被告:谭思龙,又名谭诗龙,男。原告王青仁与被告谭思龙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在本院安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青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思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青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7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7日,被告谭思龙因资金周转困难,在谢文利担保的情况下,向原告王青仁借款8700元,约定2个月之内归还,并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拒不归还。原告王青仁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谭思龙出具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谭思龙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5月17日向原告王青仁借款8700元。被告谭思龙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与谢文利均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17日,被告谭思龙因资金周转困难,经谢文利担保,向原告王青仁借款87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谭思龙向原告王青仁借款87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时,被告应当偿还全部借款.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87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思龙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青仁借款本金8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谭思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红兵二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