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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寿英与廖忠生、陈富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英,廖忠生,陈富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743号原告:陈寿英,女,194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上杭县纺织厂退休工人,住上杭县。被告:廖忠生,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陈富连,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陈寿英与被告廖忠生、陈富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陈寿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陈寿英以与廖忠生、陈富连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寿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廖忠生、陈富连负担。审 判 员  李其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