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何焕成与张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焕成,张旭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341号原告何焕成,男,汉族,1990年6月16日生,住长葛市。被告张旭阳,女,汉族,1984年7月12日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焕成诉被告张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旭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焕成撤回对被告张旭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焕成承担。审判员 邱火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