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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何焕成与张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焕成,张旭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341号原告何焕成,男,汉族,1990年6月16日生,住长葛市。被告张旭阳,女,汉族,1984年7月12日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焕成诉被告张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旭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焕成撤回对被告张旭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焕成承担。审判员  邱火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