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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男,194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2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扣划赵某某1300.00元,其余金额申请人自愿放弃,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