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宇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宇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424号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603280Y。法定代表人蒋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孝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杨涛,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江西宇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万年路1号1幢2单元附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78839376H。法定代表人包建文。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宇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宇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宇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宇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