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魏莲申请执行姜庭龙、张英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莲,姜庭龙,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魏莲,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姜庭龙,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张英,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2014)自流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姜庭龙为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高新分局民警,在其工作单位有目标考核奖励收入5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姜庭龙在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目标考核奖励收入5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