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243号原告:朱某,男,生于1981年8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刘某,男,生于1974年10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皮志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 浩